特殊性工業區管制目的
特殊性工業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成分較為複雜,為掌握特殊性工業區排放空氣污染物對空氣品質造成的影響,保障民眾健康,環境部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5 條授權訂定「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明定特殊性工業區種類、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之設置等相關規定,緩衝工業區對周遭環境之影響,即時掌握鄰近地區空氣品質變化,評估工業區開發後對周遭環境是否產生非預期之不良影響,同時建立空氣品質背景資料,提供管制策略擬定參考。
什麼是特殊性工業區
特殊性工業區係指工業區內容納特殊性工業且其基地面積超過工業區總基地面積 1/4 者,前述特殊性工業類別包括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農藥原體製造工業、煉焦工業(煤為原料)、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酸鹼工業、半導體製造工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等 14 項特殊性工業。
表 1、特殊性工業區管制之特殊性工業
項次 |
特殊性工業 |
1 |
金屬冶煉業 |
2 |
煉油工業 |
3 |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 |
4 |
紙漿工業 |
5 |
水泥製造工業 |
6 |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
7 |
煉焦工業 |
項次 |
特殊性工業 |
8 |
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 |
9 |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
10 |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 |
11 |
酸鹼工業 |
12 |
半導體製造工業 |
13 |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14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業 |
相關法規與管制沿革
特殊性工業區相關法規如圖 1。
法源-空氣污染防制法及施行細則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5 條規定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及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前項特殊性工業區之類別、緩衝地帶、空氣品質監測狀況記錄、申報、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及申報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布前項申報狀況及其原始資料。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 1/4 以上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
相關子法
- 1994 年 1 月 21日訂定發布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規範工業區種類、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等規定。另於 1999 年 9 月 15 日、 2012 年 9 月 20 日及 2014 年 3 月 5 日修正發布。
- 2014 年 3 月 24日公告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程序,包括儀器校正、監測數據之精密度與準確度、查核使用之氣體及標準品等相關規定,以確保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之準確性。
- 2014 年 3 月 21 日公告「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輸出訊號及電訊傳輸設施規範」規範特殊性工業區監測數據擷取規定、監測數據紀錄及傳輸、及傳輸類別格式。
罰則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8 條規定,特殊性工業區開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緩衝地帶或適當地區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緩衝地帶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規範、記錄、申報及管理事項之規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行為而有所得利益者,除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裁處依定金額之罰鍰外,並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予以追繳。
管制規定
管制對象:涉及特殊性工業區開發,包括新設、擴大或變更
- 新設係指新設工業區其工業區內合計特殊性工業基地面積超過工業區總基地面積 1/4 者。
- 擴大係指一般性工業區及特殊性工業區總基地面積變大,其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面積增加,且合計基地面積超過總基地面積 1/4 者。
- 變更係指一般性工業區及特殊性工業區總基地面積未變化,但容納特殊性工業類別面積增加者。
申請及審查規定: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者,應於開發前提出特殊性工業區基本資料、緩衝地帶設置計畫、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計畫應載明表 2 事項。
表 2、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及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應載明事項
應提資料 |
序號 |
需載明事項 |
特殊性工業區基本資料 |
1 |
開發單位、總基地面積、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及面積、容納特殊性工業類別面積占總基地面積比例 |
2 |
特殊性工業區內特殊性工業類別土地利用配置圖說 |
3 |
特殊性工業區外5公里範圍內土地利用配置圖說 |
緩衝地帶設置計畫 |
1 |
緩衝地帶面積或寬度、綠帶面積、隔離水道面積及其配置說明 |
2 |
綠帶內樹木種類、樹木株數等之綠化計畫 |
3 |
設置工程進度及經費估算 |
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 |
1 |
監測項目、監測方法、設施規格及人工操作監測時程規劃表 |
2 |
監測站位址、監測設施之配置圖及其說明 |
3 |
應用之氣象資料、空氣品質擴散模擬及空氣品質現況之說明 |
4 |
監測設施操作及維護之說明 |
5 |
監測中心位置、監測數據之蒐集處理、記錄及連線方式 |
6 |
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執行方法說明 |
7 |
設置工程進度及經費估算 |
8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緩衝地帶設置規定:
特殊性工業區應於區界內之四周規劃設置緩衝地帶,新設之特殊性工業區緩衝地帶面積及寬度應符合設置標準規定;擴大或變更者,應依新設實施之環境影響評估設置,或提出擴大或變更前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置內容,報請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依原規定設置。
空氣品質監測規定:
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者應依設置標準規定辦理空氣品質監測事宜。
- 測站設置:依設置標準規定之測站選址原則,設置至少 4 站空氣品質監測站,若工業區內容納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紙漿工業、水泥製造工業、煉焦工業及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之一者,還應於工業區所在鄉 ( 鎮、市、區 ) 及所在鄉 ( 鎮、市、區 ) 周界緊鄰之鄉 ( 鎮、市、區 ) 各設置至少 1 站測站。
- 監測項目:包括一般空氣污染物 (PM2.5、PM10、SO2、NOx、NO、NO2、CO、O3、總碳氫化合物 ) 、氣象測項 ( 風向、風速、溫度、相對濕度、降雨量 ) 及依工業區內涵蓋工業其特性,需個別增加表 3 其他空氣污染物測項。
- 監測頻率:除戴奧辛為每年監測一次及變更為特殊性工業區者第 2~3 年每月監測 1 次外。其他情況以自動監測設施監測者為連續監測,以人工操作監測者為 6 天監測 1 次。
- 監測數據傳輸及申報:測項以自動監測設施進行者,依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輸出訊號及電訊傳輸設施規範辦理,監測數據處理系統應與主管機關連線,且每小時應傳輸前一小時監測檔案;測項以人工操作監測設施進行者,應於每年 2、5、8、11 月底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季紀錄。
- 監測品保品管:依設置標準、審查通過之空氣品質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品質保證作業程序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執行空氣品質監測之品質保證及品質管制作業,且每日應向主管機管連線傳輸前 1 日之校正紀錄,相關紀錄亦應保存 5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及確認監測品質。
表 3、特殊性工業區依區內容納工業還需個別監測之其他空氣污染物
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 |
金屬冶煉業 |
煉油工業 |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 |
紙漿工業 |
水泥製造工業 |
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
煉焦工業 |
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 |
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
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 |
酸鹼工業 |
半導體製造工業 |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容納之特殊性工業類別 |
54 項有機光化前驅物* |
52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 |
甲醛、乙醛 |
7 項微粒金屬及元素* |
5 項無機酸*、醋酸、氯氣 |
氨氣 |
5 項硫化物*、及甲基胺類 |
戴奧辛 |
金屬冶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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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油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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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基本原料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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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漿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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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製造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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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原體製造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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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焦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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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煤、油或氣體為燃料之電力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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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脂、塑膠、橡膠製造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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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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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鹼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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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導體製造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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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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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4 項有機光化前驅物及 52 項有害空氣污染物請參照這裡; 7 項微粒金屬包括 PM10 中之鎳、砷、鎘、錳、鈹、鉛化合物及總懸浮微粒中之六價鉻; 5 項無機酸包括氫氟酸、鹽酸、硝酸、磷酸及硫酸; 5 項硫化物包括硫化氫、甲硫醇、二硫化碳、硫化甲基及二硫化甲基。